保姆因为疏忽导致照顾的婴儿被烫伤,婴儿低血容量性休克。婴儿父母将保姆和家政公司告上法庭。责任应该由谁承担?家政公司需要担责吗?近日,海沧法院发布了这起案件。
2022年3月,宝妈小冰(化名)夫妇与阿英(化名)、某家政公司共同签订《家政服务合同》,聘请阿英照顾不满半岁的女儿小彤(化名),约定家政公司应对阿英相关技能进行审查、培训。
某天上午,小冰接阿英电话称,阿英在客厅做辅食,未注意到小彤借助学步车走到辅食机旁拉扯到电源线,辅食机中热液倒出烫伤小彤。小冰与阿英将小彤送到医院治疗,出院诊断为:1.热液烧伤;2.低血容量性休克(代偿期)。
出院后,小冰多次带小彤到医院换药就诊,其中第一次换药时医生诊断“创面深Ⅲ度;疤痕增生”,医院医嘱“继续外贴硅酮药膏/硅酮贴片+穿弹力衣+加压按摩,必要时辅助激光治疗,定期复诊,如瘢痕挛缩、瘢痕条索影响活动及生长发育,必要时手术治疗”。
2023年1月,小冰向司法鉴定中心申请司法鉴定,米乐m6该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为: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60日。
事故发生后,各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无果,小彤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向海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阿英及家政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费用约10万元并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
小冰说:“阿英的疏忽致使小彤遭受严重伤害,对她幼小脆弱的心灵造成了严重冲击,至今无法同正常的孩子一样成长,我们夫妻也因为小彤被烫伤,不得不辞职在家照顾小彤。”
被告阿英说:“我很理解小冰的感受,但事情发生后我马上通知了小冰,还及时申报保险,尽力阻止损害结果进一步扩大,小冰没有遵照医嘱在专业医院治疗复诊,自身也存在一定过失。”
被告家政公司则答辩说,家政公司作为中介方,仅仅为双方提供家政人员信息,是否聘请由小彤家人自己决定,公司对于雇主或其亲属身体损害结果不应承担责任。
海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阿英作为专职照顾婴儿的保姆未能注意到小彤身处危险当中,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家政公司作为中介方,负有培训、审核保姆技能水平的义务,也负有部分责任。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小彤因烫伤遭受的损害合计6万余元,由阿英与家政公司按照6:4的比例分别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家政公司虽主张其在该雇佣关系中仅起到中介服务作用,但根据合同约定,家政公司对选派的保姆负有技能审核、岗前培训等义务,以确保保姆具备相应工作能力。
小彤事发时年仅九个月。阿英作为专职、白天全天候照顾婴儿的保姆,理应认识到小彤在借助学步车靠近滚烫的辅食机后具有受到伤害的可能,但阿英对小彤所处的危险并未加以重视,独自离开客厅使得小彤脱离视线范围,在小彤被烫伤后也没有采取任何必要的急救措施,可见阿英缺乏照顾低龄婴儿的技能及高度注意意识,家政公司的审核及技能培训也不到位,均应对其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